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63条
第120.63条 信用管理
运营许可证申请人、许可证持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符合民航行业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局方应当将其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运营许可证申请人、许可证持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符合民航行业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局方应当将其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