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61条
第120.61条 监督检查
中国民航局建立与通用航空运营风险相适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通用航空运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法定自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通用航空运营法定自查。法定自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备查。许可证持有人对其法定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局方将许可证持有人的法定自查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实施差异化监管。
局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许可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运营场地或者其他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通用航空运营有关的合同、台账、手册、人员资质、法定自查记录及其他文件和资料;
询问企业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局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局方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相关材料,确定许可证持有人是否持续符合持有运营许可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相关要求。发现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许可证持有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局方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促使其合法运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局方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局方对违法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