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 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实和行为人,认为需要受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受案。 第四十条 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对已受案的涉嫌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安全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涉及多部门业务管理事项的,应当分送有… 第四十四条 《案件调查报告》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被告知人,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 第四十五条 有权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六条 有权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向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主管负…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有权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有权执法部门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 第五十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由财政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 第五十一条 铁路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有权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五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单位和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有权执法部门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