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权执法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
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
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