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