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 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事实和行为人,认为需要受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受案。 引用法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