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安全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少于2人;
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