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