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