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铁路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有权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