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章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第二节 许可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许可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许可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第三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节 超限检查 第三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以目测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第三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第三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并遵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六条 车辆警示装置的使用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尽量不扰民,并遵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监督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巡查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巡查记录应当记载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机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第四十一条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拦车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