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六条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六条 车辆警示装置的使用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尽量不扰民,并遵守下列要求: 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示灯、警报器; 确需使用警示装置时,能使用警示灯即可完成任务的,不使用警报器; 确需使用警报器时,应当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为主; 车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