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发现公路上有遗洒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处理;遗洒物为遗失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发现公路进行养护作业的,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维持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时,及时启动疏导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流和疏导工作。

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