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八条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八条 公路监督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巡查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巡查记录应当记载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巡查记录应当每周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