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四条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举报奖励、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四节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