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一条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 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强行攀扒车辆等方式,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 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