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条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节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