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审核和核准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 第四条 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试点企业的选取 第六条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 第七条 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及审核核准程序 第十条 试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上市还应当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还应当符合《创… 第十一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存在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营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申请纳入试点并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就企业是否符合…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后,结合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 第四章 发行与上市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发行与承销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按照现行股票上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份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量股票在境内减持退出的要求如下: 第二十二条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其股东应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境内上市后3年内不主动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