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