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及审核核准程序 第十六条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发行条件及审核核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纳入试点并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就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标准和发行条件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