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试点企业的选取 第六条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 第七条 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