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试点企业注册地在境外的,试点企业和保荐人应向试点企业境内主营业地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辅导备案和辅导验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