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后,结合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单独安排试点企业发行审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单独安排试点企业发行审核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