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