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 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2.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3. 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水平。计算公式为: 4.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5. 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6.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7. 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