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第六章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