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