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发布机关 国家计生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 第二条 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 节育并发症的预防 第四条 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症,掌握适应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 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 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未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 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 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 第十条 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分工: 第十三条 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力主。对其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上,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 处理问题要以《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节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其费用,除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者外,均应先经县级以上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由施术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经医疗部门认定确有必要转出本地治疗的,要由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其转诊治疗费。 第十七条 确系节育手术或治疗并发症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商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