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处理问题要以《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作为依据。

一等:

善后:发给一定安葬费、抚恤金;对其于女由所在乡(镇)给予照顾。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个体民委员会实行定期困难补助或组织帮工。一切提留和摊派工视情况给予减免。

生活:会商民政部门进行定期困难补助,会商粮食部门适当照顾口粮指标,以补充其不足部分。

有条件的,可商请当地政府照顾本人或家庭其他劳动力在乡(镇)、村办的企业就业。

二等: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困难补助。免除部分提留款和摊派工。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实行不定期困难补贴。

三等: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或由当地区、乡,村从公益金及超生子女费中给予适当照顾。

四等:

只需作一般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