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三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三条 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力主。对其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上,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