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五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五条 节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其费用,除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者外,均应先经县级以上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由施术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