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六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六条 经医疗部门认定确有必要转出本地治疗的,要由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其转诊治疗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