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七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七条 确系节育手术或治疗并发症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