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八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信访部门商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