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五章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