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三章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十一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十一条 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