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三章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 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