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1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航空安全员临时执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实习飞行考…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以不予批… 第十八条 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的,还… 第二十条 执照遗失后,执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并由民航总局通报民航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应当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执照仅用于执行实习飞行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执照失效: 第二十三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执照、临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