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审查。民航总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由于申请人原因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