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1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总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总局应当受理申请。如民航总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