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申请执照时,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 学历证明; 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初任训练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初任训练基本体、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