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八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八条 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