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或者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应当附有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航总局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