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实习飞行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