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飞行不少于10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