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局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执照、临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的检查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