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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的定期训练要求如下: 第二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的日常训练要求如下: 第二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的客舱应急训练要求如下: 第二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以上未行使执照权利的,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所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进行补正,但必须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日历月内完成补正,在上述时间内未予补正的执照失效,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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