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八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训练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进行补正,但必须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3个日历月内完成补正,在上述时间内未予补正的执照失效,民航总局有权撤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