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执照持有人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以上未行使执照权利的,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所载明的权利。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至少480小时,包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体、技能训练。重新获得资格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