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的客舱应急训练要求如下:
执照持有人自取得执照之日起每24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实施的客舱应急训练,并通过考试,由考官在其执照培训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客舱应急训练按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
未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进行客舱应急训练或者客舱应急训练考试不合格的航空安全员,不得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载明的权利;
持有执照的航空安全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1个日历月内完成客舱应急训练,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